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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發布日期:2018-06-27 22:53

        什么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在進行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和開發活動時,對該活動可能給周圍環境帶來的影響進行科學的預測和評估,制訂防止或減少環境損害的措施,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后再進行設計和建設的各項規定的總稱。可以看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簡稱"環評"制度)是防止產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法律措施。
          環境影響評價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時間順序,環境影響評價一般分為環境質量評價(主要為環境現狀質量評價)、環境影響預測和評價以及環境影響后評價。這是一個不斷評價和不斷完善決策的過程。根據開發建設活動的規模和種類,可分為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開發活動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和產品發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按評價要素不同可分為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水環境影響評價、土壤環境影響評價、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等。
          公眾如何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作了明確的規定。其第5條規定:"O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第11條和第21條規定:"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和建設單位,應以聽證會、論證會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這些規定,對公眾和專家參與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程序、方式和公眾意見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確規定,使公眾的意見成為環境影響報告書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什么是"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性開發建設項目的污染治理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制度。
          "三同時"制度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含小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破壞的工程建設項目和自然開發項目。它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相輔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環境遭破壞的兩大"法寶",是我國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化、制度化。
          違反"三同時"制度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同時"制度是我國環境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違反這一制度時,根據不同情況,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是建設項目涉及環境保護而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擅自施工的,除責令其停止施工、補辦審批手續外,還可處以罰款;如果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O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并處罰款;如果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強行投入生產或使用,要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如果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又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以罰款。
        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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